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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九一章 文化与管理(5 / 8)

各方能接受的规矩,成立民间的协调管理组织。

美利坚就是这样,出版发行没有官方审核,但是想要出版发行东西,就要到主要的发行机构去审查。

要通过他们所有人的审查,才能正常的公开上市发行。

神州以前不是这样的。

宋代的时候,由于市民阶层膨胀,识字率大幅度上升,已经出现了版权保护的苗头。

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,但是明确了出版管理给国子监管。

作者发现有人盗印自己的作品,可以选择去衙门告发,有机会得到了不准翻版的判决。

到了明朝初年,太祖皇帝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时候,参考了宋元的法律。

按理说,如果制度趋于完善,应该把版权的问题正规化一下。

然而朱元璋的做法是把出版相关规定全删了。

仁武朝以前,理论上朝廷完全不做任何出版发行管理,当然版权保护的事情朝廷也不管。

这很可能是明朝演艺产业高度发达的原因。

明代中后期的文艺作品出版方面,朝廷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。

作者和书商谈妥了,写完了刻板印出来,就能直接卖。

除非读者发现了特别逆天的内容,通过民间渠道传到了衙门里面,才有可能被专门列为禁书。

直到仁武朝的时候,世祖光武皇帝朱慈烺重建大明,才正式建立了基本的版权管理和内容审查制度。

只不过这个系统仍然非常的粗糙,只是明确了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。

当时朱慈烺的主要目的,其实是要保障专利权和商标权,顺带着把情况类似的著作权的内容列了上去。

当时确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,确定了朝廷保护著作权的态度。

然后笼统的要求,所有的作品内容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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