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如给你规定,出现什么问题书面警告一次,一年累计两次警告就可以开除你,直接给你写在合同里,专门还加粗特别醒目那种。
一個不怎么懂法的劳动者伱说他会不会害怕。
但我们掰开揉碎看的话会知道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那么几种,是强制性的明确规定,而且没有任何兜底性规定。
所以你公司再怎么搞都无法突破这个规定,这和合同意思自治无关,因为劳动合同首先要被《劳动合同法》约束,其次才是《民法典》合同编。
特别法是要优于一般法的。
这是掰开揉碎后的结论,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些,他们很轻易就会被公司给吓住,说你自己当时签了合同你就不能反悔,你必须得认。
然后就被唬住了。
还有就是让员工通过oa系统自行查看规章制度,你再怎么让查看,你重要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那就是无效。
所以公司败诉了。
现在老唐同样是这个意思。
“审判长,我找遍了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,然而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方面的内容。”
“也就是说,这公司直接拎了一本规章制度上来说我们有这规定,对方违反了,我们就开除他。”
“这种没有任何证据的规章制度,直接就可以用来约束劳动者,那说起来就太可笑了……”
老唐的嘴可以说是他最强的武器,反正刘总听到这里直接忍不住了。
“你什么意思,我问你什么意思,我自己花钱办的公司,弄个规定还得搞什么职工大会,让那些打工的都同意?那我开公司为了什么,为了给自己找罪受?”
“还我的规定无效,你说无效就无效啊,你算什么玩意!”
刘总直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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