胁换来了粤海关的一道承诺:不课征多于正税的数额。但次年,他们就不得不接受额外的10%的从价附加税。1732年,洋人们再度抗议,并将商船停泊在虎门口外,拒绝入港,要求取消1715年后增加的所有苛捐杂税,粤海关部当即应允,但从未落实。
外商们的负担主要是三块:正税一是“船钞”,即根据船只的大小、长宽以及路程远近收税,但因为估算困难,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船只梁头的长宽为标准定税,所以又叫“梁头税”。正税二是“货税”,就是根据不同货物课税。中国的正税,即便加上4%(康熙时)、最高甚至10%(乾隆时)的附加税,比诸当时的西方诸国,依然十分低廉。
正税之外,是杂税。据peterauber出版于1834年的《中国政府、法律及政策大纲》一书,潜规则下,每艘商船必须缴纳高达1950两银子(相当于如今39万元人民币)的苛捐杂税,虽然外商们先后在1734年、1737年、1747年、1752年、1754年、1760年等年份提交了6次抗议,全都无效。
美国当代学者fredericwakan指出,海关监督的日益贪污腐化,与贸易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及鸦片自由贸易的兴起,构成了破坏经济平衡体系的三大因素(《剑桥晚清史》)。
在强大的公权力下,“奶牛”们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。
1754年,行商中的一部分,被政府赋予了一项更严峻的任务:担任外商们的“保商”。“保商”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,所有外贸必须经由他们进行,其他中国商人包括行商不能染指。外商只能把货物卖给自己被指定的“保商”,并且,价格是由“保商”来确定,外商可以选择接受价格或者带着货物离开,而不能更换“保商”。
除此之外,外商们就什么都不需要操心了。根据新的法规,“保商”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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