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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(一)(7 / 8)

须为外商安排办公室、楼房、住所,物色仆人并替仆人们作保,过驳货物等,但行商也要为外商的“奉公守法”承担第一责任。而政府对于“保商”们的基本要求,就是他们必须为行商及外商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3年后(1757年),外商们选择港口的权利也被取消。帝国中央颁布的一道法律,确定广州是唯一的外贸港口,“它的目的是要把商人们紧密集结在一起,以便使贸易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容易,尤其是使关税的征收更加方便。”(《简明英国经济史及理论》)外商们对于“一口通商”的任何抗议,都毫无结果,只能就范。“一口通商”的政策,保障了广州的外贸垄断地位,也同时固化了有着先天致命问题的外贸及海关体制。围绕外贸而展开的腐败,日趋激烈。

当时担任两广总督的李侍尧,为了强化广州的“一口通商”,颁行了《防范外夷规条》,并着手恢复“公行”,以便应对集中到广州一埠的洋船。行商们此时为了获得更大的垄断利益,主动贴近政府。

这次“公行”重设,将行商们分为外洋行、本港行、福潮行三种,分别负责外洋贸易、进贡纳税和潮州福建商人货税三大板块,对西方的贸易第一次完全独立管理。

但是,这种“公行”的组织形式毕竟松散,而承担的责任又过重,10年后,当时建议开设“公行”的商人潘启,又建议关闭公行,理由是“公办夷船,众志纷歧,渐至推诿,于公无补”。这一建议,得到了官方的支持,两广总督李侍尧会同粤海关监督德魁批示:“裁撤公行名目,众商皆分行各办”。

这其中,很关键的一个原因,是行商们分工之后,“行商责成愈专,而政府课税亦愈重”,并且在连带责任下,造成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经常被放大为全行业的风险,为数极少的“保商”们承担了过重的责任,“行商倒闭破产不能完纳政府课税者续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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