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顶点小说>历史军事>相国在上> 免费章节《大燕开海章程纲要》
阅读设置(推荐配合 快捷键[F11]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)

设置X

免费章节《大燕开海章程纲要》(7 / 9)

良的碗口铳、盏口铳)的千料大福船、广船;改进苍山船为快速巡航舰。

军官培养:允许水师将领在退役后保留军籍,有偿护送商船,形成预备役与后备人才库。

第二条:巡航与警戒

信炮、烽燧体系:在沿海高地和关键岛屿建立烽燧、烟墩,传递信息。水师船只相互间以旗帜、号炮、梆声联络。

分区分哨:将主要贸易航线划分为若干防区,由各水师负责定期巡航。设立海上会哨点,各水师定期汇合,交换信息。

清剿海盗:以“招安归正、分化瓦解”为主,但对于凶悍、不降的海盗,不惜代价进剿。凡归正的海盗头目,可授予水师把总、千总等低阶武职,令其戴罪立功。

护航军费: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,需缴纳护航税。此税专款专用,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,不入国库,由监察司严格审计。

第三条:私船武装

特许武装: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(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,50只火铳),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,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。

武器铭牌:无铭牌火器视为军械走私,从严论处。

卷七:司法与仲裁制度

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,需有便捷、专业之特设法庭。

第一条:海商衙门法庭

事权独立:于泉州、宁波、广州三处分署内设“海商公判厅”,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。

适用法律:以《大燕律》为主,辅以《开海章程》特别条例,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。

商事仲裁:鼓励商帮内部、商帮之间,先通过行业公会(会馆)仲裁,再正式对簿公堂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。

第二条:涉外司法

属地原则

上一页 目录 +书签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