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论官田、民田、寺观田、荒地,一律造册登记,绘图标注。
隐匿田亩者,一经查出,田产入官,主家论罪。
此为雷池,不得逾越。
户部、都察院、锦衣卫,当遣干员分赴各地,督察清丈,有贪赃枉法、敷衍塞责、勾结豪强者,严惩不贷!”
“二,授田原则。
凡大夏编户齐民,男子年十八以上、六十以下,为丁,授露田(种植谷物之田)四十亩,女子减半,为二十亩。奴婢、耕牛,亦按例授田,但所授之田,不得买卖,身死或牛老,由官府收回。此外,每丁另授桑田二十亩,此桑田为永业,可传子孙,亦可有限买卖。老、疾、寡妻妾等,减等授田。新附之民、流亡归业者,同等授田。”
“三,田亩来源。所授之田,主要来自:战乱抛荒之无主田;官府掌握的官田、屯田;抄没之逆产、绝户田;豪强隐匿、超出限额外之田亩。严禁以‘均田’之名,强夺百姓已有之永业田。”
“四,租庸调制。受田之丁,需承担赋役。每丁每年,纳粟二石,为‘租’;纳绢二丈、绵三两,为‘调’;每年服徭役二十日,为‘庸’。此租庸调,以丁计税,有田则有租,有家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,相对简明。鳏寡孤独、残疾贫苦者,可酌情减免。”
“五,缓急先后。
均田、清丈,非旦夕可成。当自近及远,自中心及边陲,自平原及山地。
首批,于关中之京兆、河南、河北、淮南、江南等战乱严重、荒地较多、易于推行之地区,择数州为试点,由朝廷派能员干吏主持,取得经验,再行推广。
江南、山东等地,豪强势力盘根错节,可稍缓,但清丈田亩、核实户口之事,需并行不悖。
边地、新附之南疆、羁縻之地,暂不推行,仍用旧制,徐徐图之。”
“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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